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黑里河镇居民于相存帮助宁城县浩龙菌业有限公司业主陈玉龙办理56亩土地审批手续,陈玉龙承诺为于相存的肉牛养殖场无偿投资50万元,土地审批手续办结后陈玉龙毁约但要求于相存到他开办的食用菌厂工作年薪20万元,于相存进场工作后陈玉龙又指派其招投标工作并承诺如中标将向于相存支付50万元的劳务费,陈玉龙对于上述三项承诺内容均没有兑现,由于陈玉龙违法占地和偷税漏税于相存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陈玉龙的违法事实经有关部门调查均属实,根据宁城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的【2013】77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证实早在2013年8月1日已经做出对陈玉龙违法用地的行为作出处理。2013年8月19日于相存与陈玉龙在律师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陈玉龙同意支付2011年10月份所欠于相存的20万元劳务费,不难看出宁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理在先,陈玉龙、于相存作出的和解协议在后,可陈玉龙却以于相存向有关部门揭发他存在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敲诈勒索,国土资源部门已经作出处理,不知于相存是怎样敲诈勒索陈玉龙的?宁城县法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分别于2014年9月26日和2015年6月15日进行开庭审理。
据调查,根据2010年6月2日宁城县畜牧局下发的宁牧发【2010】56号文件证实于相存计划新建肉牛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一处。建设地点在黑里河镇三道河村三组南沟,占地50亩,新建棚圈3000平方米,计划总投资1200万元。肉牛养殖场开工后因资金不足处于停建阶段,于相存通过赵某东介绍认识了陈玉龙,赵某东说:“你给陈玉龙办一件事,办成了陈玉龙能给你无偿投资,陈玉龙在孤山子村征用林地手续不好办,办下手续后准备办食用菌生产厂,用地56亩”。为此于相存通过关系将56亩林地的批准手续办了下来,林地获得审批后陈玉龙来到于相存的养殖场说:“养牛不行你别干了,到我那里养蘑菇,年薪20万元。”为此于相存放弃建设养牛场来到陈玉龙食用菌生产厂工作。2011年10月份陈玉龙指派于相存、田友前往京都淀粉有限公司投标,陈玉龙承诺如果中标将向于相存、田友二人每人支付50万元的劳务费。经过于相存和田友二人的努力陈玉龙获得了淀粉厂的整个工程,但陈玉龙没有兑现承诺。陈玉龙在生产经营中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存在偷税漏税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于相存向有关部门举报。2013年7月25日陈玉龙设下圈套后给于相存打电话说要兑现50万元劳务费,并相约来到宁城县某工商所赵某某的办公室,陈玉龙要求只给付现金不签订协议,于相存予以拒绝,陈玉龙扔下钱就跑出屋外,提前埋伏好的宁城县公安干警就迅速闯入屋内,但陈玉龙丢下的款项是由赵某某收起的并加以保存,于相存和赵某某被带到公安局进行讯问。因构不成敲诈勒索2013年7月26日下午3点左右于相存被准许回家。
陈玉龙苦心设计的圈套失败了,陈玉龙又委托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调解,最后陈玉龙同意给付于相存20万元的劳务费。2013年8月19日陈玉龙及其妻子,于相存等人共同来到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制作了《协议书》一致认为:“2011年10月陈玉龙欠于相存劳务费20万元整。”为此双方协商一致:“协议签订后给付于相存劳务费10万元;2013年10月31日前给付于相存10万元。”
2014年3月19日宁城县公安局却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向于相存下达了《监视居住决定书》。”2014年9月26日上午9点宁城县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宁城县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被告人于相存以向有关部门检举位于宁城县天义镇的浩龙菌业有限公司、宁城县巨龙彩钢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占地,偷税漏税为由,以假借支付劳务费的名义向上述二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陈玉龙索要财物,陈玉龙迫于压力,分别于同月19日、29日先后两次给付被告人于相存人民币20万元以及3万元欠条一枚。”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鲁晓梅、李雅茹律师依法出庭予以辩护,认为:“于相存的举报行为是在陈玉龙付款之前已经完成。宁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处理意见于2013年8月1日(见附件)已经作出。于相存怎么可能还以此理由来威胁或要挟陈玉龙呢?陈玉龙明知于相存的举报行为已经完成并且举报情况属实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已经形成,不可能被撤销,完全没有必要担心被举报调查,也就是说于相存的举报行为使陈玉龙构成的威胁已经不存在,陈玉龙在被举报之后于2013年8月19日达成协议(见附件)仍同意向于相存支付20万元劳务费的行为,证明该笔劳务费是于相存应得的居间劳务费用,付出该笔费用也是陈玉龙自愿的,不存在所谓的威胁、要挟等手段”。
回顾整个案情,于相存投资建设养牛场宁城县畜牧局等部门予以批准,由于陈玉龙没有能力办理56亩土地审批手续,因此承诺向于相存无偿投资50万元,所以于相存积极为陈玉龙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办结审批手续后陈玉龙没有兑现无偿投资的诺言,又以年薪20万元的承诺要求于相存到食用菌厂工作,在工作期间又委托于相存参加投标并承诺中标后给予50万元劳务费,陈玉龙的三项承诺内容均没有兑现,导致陈玉龙与于相存之间因劳务费发生纠纷。2013年8月19日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中华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制作了《协议书》。但2015年6月4日宁城县法院仍将于相存刑事拘留,2015年6月15日宁城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鲁晓梅、李雅茹律师受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于相存出庭辩护,两名辩护人均认为:“于相存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定罪证据没有做到确实充分”。另据了解,在2015年6月15日在宁城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违反规定允许证人陈某某、陈某、纪某某旁听案件审理情况,明知刑事案件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审理的规定,三名证人仍予以旁听,对允许证人旁听的处理结果笔者将拭目以待。证人田友、赵某东曾向公诉方、公安机关出具证言证实陈玉龙曾经承诺中标后给予于相存50万元报酬。但在2015年6月15日庭审时对于相存不利的证据全部出示,但这两份证据却未予出示,虽经于相存两次强烈要求公诉方予以出示均遭拒绝,辩护人也提出异议,法庭没给予合理解释,这种开庭方式耐人寻味。
据调查,这起所谓的敲诈勒索案件在当地产生很大影响,当地部分资深律师、法官、检察官都认为于相存的行为根本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知情人员把这起案件称为新版“呼格”冤案,此案将于近期宣判。笔者将继续关注此事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报道。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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