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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被“修路”纠纷撕裂,谁来为“灭门”惨案主持公道?

发布日期:2014-02-15  查看次数:1357 来源:湖北  作者:

 
 
    核心提示:记者 郭炫斌 湖北报道 2011年2月17日21时左右,湖北省巴东县清太坪镇发生了一起重大杀人惨案,该案祸起修公路,其中二凶手与三受害人是一大家人,完全是亲叔侄关系。三受害人中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凶手
 

     记者 郭炫斌 湖北报道 201121721时左右,湖北省巴东县清太坪镇发生了一起重大杀人惨案,该案祸起修公路,其中二凶手与三受害人是一大家人,完全是亲叔侄关系。三受害人中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凶手二人也系兄弟关系,与遇害人邓贵璋家因修路发生纠纷,在商量修路遭拒绝后起杀心,作案后邓明松、邓剑波一起逃离现场。凶手二人

2011218归案。

案件陈述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恩州检刑诉(2011) 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明松、邓剑波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1215日向恩施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12113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于2012222日以(2012)鄂恩施中刑初字第00002号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明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邓剑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作案工具斧头、菜刀各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邓明松、邓剑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永菊、邓明芬、邓莉经济损失共计47591.42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永菊、邓明芬、邓莉对原审判决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912日以(2012)鄂刑二终字第00038号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邓明松、邓剑波和上诉人陈永菊、邓明芬、邓莉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恩州检刑诉(20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明松、邓剑波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1215日向恩施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明松、邓剑波与同组村民邓贵璋家因修公路发生纠纷。201121721时许,被告人邓明松再次提起商量修公路遭到邓贵璋拒绝后,顿起杀心,提起家中斧头直奔邓贵璋家,被告人邓剑波见状,拿起一把菜刀跟去帮忙。被告人邓明松赶到后,在屋外将邓贵璋之妻陈永菊砍伤,尔后,进入北侧火炕屋将正在烤火的邓贵璋砍倒在地。被告人邓明松出来后,见持菜刀尾随而来的邓剑波被陈永菊和其子邓明祥按倒在地,又用斧头砍击邓明祥头部等处,邓明祥受伤后往屋旁的杜仲树林方向跑,被告人邓明松追至杜仲树林内,持斧头将邓明祥砍倒在地。尔后,被告人邓明松、邓剑波一起逃离现场。当晚邓明祥在被送往野三关医院抢救途中死亡,邓贵璋因伤势严重被送往恩施州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22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邓明祥因颅脑损伤,失血休克而死亡;邓贵璋因颅脑损伤而死亡;陈永菊为轻微伤。

陈永菊、邓明芬、邓莉诉称,二被告人残忍地将亲人邓贵璋、邓明祥杀害,并将陈永菊砍伤,请求法庭依法从重追究二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二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72137.94元。其中,邓贵璋、邓明祥死亡赔偿金315100元、丧葬费28092元、抢救的医疗费18673.28元、亲人为处理丧事的交通费2100元、误工费3371.04元;陈永菊伤后医疗费872.78元、护理费929.04元、误工费2032.80元、交通费617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50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修路纠纷真相

受害人陈永菊向记者提供了关于修路的合伙签字证词:“2010713日,本村谭贤银经过一、九两组的村民(修公路投资者)同意后,交了贯通公路搭火费与水布垭公路贯通,并通过村干部组织召开会议,邓贵璋总指挥长领头写了搭火手续,合理合法的给谭贤银搭火。而邓剑波、邓明松当会既不交钱又不写搭火手续,公开说他要搭火,当时到会的人和邓贵璋都没有同意。散会后,他到处扬言:‘要卡邓贵璋独灭,扫邓贵璋的圈’。他不仅这样说而且也这样做了”。

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陈永菊对记者讲,邓明松、邓剑波故意杀人一案,她于2012229日收到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恩施中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她不服该判决,于36日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书。37日她申请人收到恩州检刑抗答[2012]1号抗诉请求答复书,称决定不抗诉。她又申请复议,但恩施州人民检察院依然决定不抗诉。由于她陈永菊亲眼看见邓剑波持斧头杀死邓明祥,但法院判决却称邓剑波没有动手杀人,检察院也不抗诉。所以,她陈永菊完全不服本案判决,四处奔走喊冤!

陈永菊在申诉中称,本案在二被告追杀邓明祥时,现场除二被告外,目击人只有她被害人陈永菊和邓贵龙父子。二被告人先是称邓剑波没有持凶器,后又改口称邓剑波持菜刀,但并未动手。陈永菊则坚称亲眼看见邓剑波持斧头杀害了邓明祥,证人邓贵龙之子邓明华称没有看见案发当时的情况,证人邓贵龙则是配合二被告人称邓剑波没有持凶器。在二被告人自己都更改口供的情况下,邓贵龙关于看见邓剑波没有持凶器的证词已属不攻自破。但原判决却认定邓贵龙关于邓剑波没有持凶器的证词与二被告人称邓剑波持有菜刀的供述相吻合,从而认定陈永菊的证词孤证不予采信。她认为,法院实属认定事实有误。

陈永菊她在申诉中还谈到,本案凶手邓明松、邓剑波以极端残酷的手段杀害了她申诉人的亲人邓贵璋、邓明祥,砍伤了她陈永菊。然而,事后二凶手串供,歪曲了事实真相,法院只判决邓明松死刑,而对邓剑波却只判有期徒刑七年。她认为对邓剑波的量刑太轻,而且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判决过低。为此,她对本案判决、裁定始终不服,已连续数次进京喊冤申冤!她期盼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邓明松、邓剑波故意杀人一案重新审理,还她丈夫邓贵璋及她儿子邓明祥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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