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是原重庆市潼南县航运管理所(现名潼南县地方海事处)辞退的14名中的职工。因2002年7月30日,潼南县航运管理所采取威胁、欺骗的手段,逼迫我们14名待岗职工辞职,导致14名职工的家庭破裂,因没有工作,妻子、孩子、父母生活困难,生病更无钱医治。14名中有几户夫妻因此而离婚,各奔东西,其中有的已死亡,可怜的是孩子及父母无人管,有的家庭靠捡破烂来维持简单的生活。在这10多年的艰苦岁月里,我们曾先后到过海事处、县交通局、县信访局、县人民政府、中华总工会、劳动及社会保障部达100余次的上访,可部门相互推诿、踢皮球的办法,下级部门说找上级部门,上级部门说找下级部门,都不具体落实,把我们当猴耍,推来推去。这样既损经济,又消耗精神和精力,给我们各家带来了不可磨灭的损失,真是雪上加霜,苦不堪言,现已将我们逼得走投无路了。为了生活、生存,逼迫长期走上访的路,找回失去的工作。
根据渝人[2001]125号文件精神,县交管部门、海事处当时的领导违背待岗分流政策,违背公开、公平、公道、正义的原则:一是单方面的执行印象性考核打分的手段,关系好的打勾,关系不好的打差,领导作秀,坑害人。二是该文件的第六条第四款,第七、八、九类文件中明确规定(配偶下岗失业的、离婚、丧偶、未成年子女的)均不得安排下岗。三是职工并未写出申请,单位下套,欺骗、逼迫、威胁手段叫职工必须在7月30日前签字,否则一切后果自己承担。四是说假话、做假事,事先编好一份申请叫14人在下面签字,有部分人都不在家,还说自愿申请(潼航所发[2002]32号文件的第三条第四款解除劳动关系的第四项:在我所规定时间内,下岗分流人员不自愿申请办理辞职,自谋职业的,视为自动放弃一次性安置费享受权利,仍然解除劳动关系,一律按辞退办理)。五是公然违背政策,对事后新招聘的8名职工,既无工作经验又无技术,未显示公开、公平、公正、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徇私情,任人唯亲。如像黄化庆和我们一个类型则未下岗,至今还在岗位,太不公道了吧。此冤该向何伸。六是我们这14名职工讲技术优等,经验非常丰富,包括机器的响声、运转过程,那儿螺丝钉松了都知道,机修等都很熟练,上到遂宁、下至重庆,那儿的弯道、险滩都了如指掌,并且都是年富力强的同志。七是辞退我们下岗未有劳动终止合同书,同时未有下岗证书。使我们就业、做生意失去了该享有的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我们9名职工特申请重新恢复工作,补足该享有的五险一金政策,直到顺利平安退休。还望名级领导同情我们弱示者的要求,伸出一双同情的手和一片爱心,尽快给我们一个答复解决落实的时间,否则我们只有带着老小到北京去找习主席喊冤,还我们一个公道,直到上访找回工作为止。
强烈要求恢复工作的请求书
尊敬的上级领导:
潼南海事处,属重庆市海事局直管单位,所有人头等一切经费由市局直拨我单位账上。
我们14人是原潼南航运管理所(现名潼南县地方海事处,下称该处)的职工(其中正式工3人,合同制11人),在本单位工作十多年的工龄。2001年11月该处违反政策和法律,将我们分流下岗,该处采取威胁、欺骗的手段,逼迫我们待岗人员辞职,造成我们精神压力,生活艰难。今我们特强烈要求您们履行职责,公平正正义,纠正该处对我们的错误决定,并立即恢复我们的工作。
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该处违法确定我们下岗待聘
1、采取打分方式确定下岗,违反政策。
根据潼南航所发[1999]21号文件“关于实施精减在职职工,提高工作效率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3条和渝办法[2001]92号《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意见》第二条第6.1项规定,下岗待聘条件是“未被聘用”。2001年11月8日该处却以打分的方式,采取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将我们下岗待聘,违反了自己意愿和上级文件的规定。
2、确定我们下岗待聘,违反了上级政策的规定。
我们14人中,有配偶方已经早期下岗(失业)的(如钱志宏爱人侯艳已于2001年5月在潼南轴承厂下岗),有离异或丧偶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如杨先桥已于1996年夫妻离婚,抚养子女),有伤病在规定治疗期内的。根据渝办法[2001]92号《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意见》第二条“关于事业单位(不含被撤销单位不得安排下列人员下岗待聘:⑺配偶方已经下岗(失业)的;⑻离婚或丧偶后抚养成年子女的;⑼因伤病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的规定,均不得安排下岗。而该处安排待聘违反了上级政策。
二、该处采取威胁、欺骗手段、逼迫我们待岗人同辞职
该处在公开信和分流安置文件中,强迫合同制工人一律在2002年7月30日前解除劳动合同待岗,如不自愿申请则以辞退,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交托管中心,不给安置费等方法威胁。逼迫我们辞职。该处故意不公布,不宣传政策文件,采取冒用别人签字的手段,欺骗我们也签字同意辞职的申请。特别恶劣的是,我们有的工人根本不在家,该处却冒用他人的名义,伪造申请辞职书,签名领取补偿费。
三、潼南县地方海事处在下岗待聘处理中不公平对待
杨先桥、米加华、李学明、黄化庆四人属正式职工下岗待岗人员,2001年与我们一起下岗待聘的黄化庆现已上班工作,何泽见也是待岗人员的合同制工人,而至今没有下岗。该处为什么把我们下岗待岗合同制工人全部辞职,不久又收合同制工人王芳、代小辉、沈洋等8人。至今还上班顶我们的名额经费。公开违反上级关于优先录用下岗待聘人员的规定。
四、潼南县地方海事处违反政策,强迫我们下岗。多年来给我们经济上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在精神上极大的伤害。有的由于夫妻双方下岗,无稳定工作,无经济来源,只能靠捡垃圾、打短工维持生活(如钱志宏上有年老多病的母亲,下有小孩读书;如杨先桥离婚后下岗,独自抚养子女,生活极端艰难),14名下岗工人打小工维持生活。为此,我们也曾多次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纠正潼南海事处违反政策的行为,也得到了政府领导的批示(如2002年副县长吴敬华对钱志宏申请恢复工作的批示),但该处一直与上级政策、法规相对抗,继续坚持错误决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潼南县地方海事处2001年11月安排我们下岗待聘,逼迫我们辞职,是违反政策和法律规定,应立即纠正。为此,我们特向您们提出强烈要求,请求您们履行职责,责令潼南县地方海事处取消错误决定,立即恢复我们的工作,以维护政策、法律的公正,以彰显党对我们弱势群体的关爱。
请求人:代虎安 姜孝平 余建 石秀 杨先桥 米加华 钱志宏 潘先荣 谢绍辉 李学明 屈明伦 赖勇 陈应 张晓丽(鲁建国之妻)。
下岗职工们所持的相关政策理由
针对的有以下几条:
第一条,单方面的执行印象性考核对象、考核打分的手段:关系好的打勾、关系不好的打差,领导作秀,坑害职工。
渝办发[2001]92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专长,合理分流安置,尽可能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充分调动积极性。第三款:要按照人员分流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不徇私情、不借机打击报复、不搞任人唯亲,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二条:违反政策原则,渝办发[2001]92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第七、八、九类文件明确规定(配偶下岗失业的、离婚的、丧偶、未成年子女的、因病在规定治疗期的),均不得安排下岗。
第三条:职工并未写出申请,潼航所发[2002]32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岗对象限于7月30日以前一律解除劳动关系。潼南航运管理所给我们的信,2001年11月30日以前履行相关手续,逾期我所将按照上级的规定移交代管中心,造成一切后果自负。我们都未写申请,而只有一张审批表在下面签字。(2002年7月29日)
第四条:说假话、做假事,公然违背政策,潼航所发[2002]32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竞争上岗第二项笔试、口试、实作、测评打分等,对事后新招的8名人员既无工作经验又无技术,按劳动法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应当优先录用裁减人员。(根据劳动法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劳动部门2002年8月14日批复,而我们2002年7月30日就被下岗。
2、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3、未显示公开、公平、公正、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如黄化庆、何泽建和我们一个类型则未下岗,太不公道。
第五条:我们14名职工讲技术优等,经验丰富,包括机器的呼声、运转过程,哪儿的螺丝钉松了都知道,机修等都很熟练,上到遂宁、下至重庆哪儿的弯道、险滩都了如指掌,并且都是年富力强的同志。
第六条:辞退我们下岗未有劳动终止合同书,同时未有下岗证书,使我们就业、做生意失去了该享有的优惠政策,该由谁来负这一损失。
14名职工 2014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