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4日,张三从李四处批发了一批白菜。生意谈成后,张三联系了一直与他合作的王二为他运输,而李四则根据约定联系了罗某等四人为其装卸白菜并由其支付劳务报酬。当天傍晚,罗某等四人在李四家门口将13吨白菜搬运至王二的货车上。在装车过程中,罗某负责揽接和堆码白菜,经过几个小时的搬运,13吨白菜基本码放到位。
看见罗某还在车上,王二便请他帮忙为货车布纯、固纯。王二将纯抛上车,由罗某从前向后绑纯子。才绑了三圈,罗某在往后挪步时不慎踩空,从4米高的车顶摔在地上。罗某口鼻流血顿时陷入昏迷。王二和李四发现立即将罗某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途中死亡。罗某的老母亲和妻儿一纸诉状将张三、李四和王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费合计:382663.14元。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罗某是在为被告王二提供帮工活动中遭受身亡的,在帮工过程中,被告王二的货车已经超载、超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被告王二未在帮工活动中对受害人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提示义务,故被告王二应承担本次事故55%的责任。
而受害人罗某是在为李四装车过程中,接受被告李四的布纯帮工请求后不慎跌落死亡的,因此事发生时,受害人罗某为被告李四提供劳务尚未完全结束,而李四又未能在现场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故被告李四应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
受害人罗某经常从事农业装卸工作,具有一定的经验,事发时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不慎跌倒死亡,死者本人应付15%的事故责任。另外,被害人罗某的死亡与张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
一、被告张三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二、被告人李四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98978.12元。
三被告人王二承担5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176983.14元。
云南省鲁甸法院 孙继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