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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阳光是司法公正最好的“防腐剂”

发布日期:2013-08-25  查看次数:1483 来源:人民网  作者:

 
 
    核心提示: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北京市副主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编者按:8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北京市副主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做客强国论坛与《中国政协》杂志联合主办的“委员讲堂”栏目,以
 

汤维建:阳光是司法公正最好的“防腐剂”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北京市副主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

编者按:8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北京市副主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做客强国论坛与《中国政协》杂志联合主办的“委员讲堂”栏目,以“阳光司法促进司法公正高效”为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中央政法互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

[主持人]: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逐步提升,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人民普遍关切的问题和利益之所在,今天汤教授也将和我们共同聊一聊以阳光司法促进司法公正高效。近日,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冤假错案等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请汤教授解读一下指导意见的意义。

【汤维建】:冤假错案实际是司法中的一个最大的忌讳,也就是说司法本身应该是追求公平正义,它和冤假错案刚好是相对立的,造成冤假错案肯定是对司法公平正义的一种否定,而且是极大的否定。尤其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的这些刑事案件,它的冤假错案的危害性就更不用说了。所以,对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最大的危害,从司法领域来说,不过于冤假错案的制造或者形成。

冤假错案,这次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一个指导意见,我觉得这个指导意见指导思想非常具有前瞻性,同时也具有很多的可操作性的内容。所以,对于我们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恪守这个底线,同时确保能够在每一起案件当中,都使当事人感受到一种公平正义,实现习总书记最近一系列讲话的指示和精神。同时也是对我国的司法文明程度的提高是一个极大的推动,也可以预料,对我国诉讼制度、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健全将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和指引作用。所以,我觉得这个指导意见既有理论性,也有实践性的,也有实际意义的一个政策性的文件。

公民个人要善于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冤假错案频繁发生,我们应该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呢?

【汤维建】:冤假错案因为它是司法机关主导的,所以主要是靠司法机关依法来进行司法公正,才能防止冤假错案。因为公民个人,无论他的社会地位多高,他在司法当中毕竟是一个弱者,他要靠自己防止冤假错案,应该来说还是比较困难的。

所以,一方面,任何一个公民、个人,他应该有一定的通过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素养、基本的能力。比如说要熟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这些规定,在诉讼当中要善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比如该聘请律师的时候聘请律师,该请求法院或者公安、检察院来为他指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的时候,也要行使这样的权利。同时,应该充分地运用诉讼法所赋予给他的救济权、申诉权,来为自己的维权提供法律武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个人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和框架中要善于利用法律所规定的各种诉讼权利和制度保障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由潜在的状态变为现实的状态。

所以,在防止冤假错案过程中,我们个人不是完全无能为力的,也是可以有所作为。另外,我觉得更重要的,司法机关应该积极完善各方面的制度,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个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落实办案终身负责制,责任主体界限一定要清楚

[主持人]:前一段时间很火的一条新闻,说参与炮制浙江张氏叔侄案的“女神探”聂海芬至今未曾向张氏叔侄致歉,也未曾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反而“失踪了”;汤教授您怎么看待这一事件?现在出台了办案终身负责制,那么法官在具体审理和判决案件时该如何贯彻和落实这一制度,使之行之有效呢?

【汤维建】:我们现在有错案责任追究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就是针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根据审判的流程、没有根据司法的规则、没有尽到司法职业能力方面的要求,从而导致了司法的错案,这一类的案件,应该来说,现在要实行责任的倒查,或者责任的终身制。什么叫责任的终身制呢?不管你以后的岗位有没有调换,不管你有没有退休,只要是错案在你这个环节里面,由于你的原因造成的,你要负责到底。这和以前相比就很不同了,以前我们只要退了或者换了一个岗位,责任一般来说就到此为止了。但是,现在不一样了,这说明我们对司法责任的追究更加严格了,我认为这种做法是很好的,有利于加强司法人员的责任性,防止司法的短期行为。

但是,现在有一个问题,我觉得在落实错案责任终身制或者终身追究制的制度上面,责任主体的界限一定要清楚,究竟是谁的原因造成的。现在有些是办案人员造成的,有些不是办案人员自己造成的,是在司法长官、司法领导的指令和要求下遵章办事,服从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责任就不能简单地说是承办人员一个人的责任,所以在这里面将来恐怕要有细化的规则。尤其是有些经过集体讨论的案件,比如审委会讨论的安全、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这些恐怕究竟是谁发表的意见,都应该记录得清清楚楚,将来追究责任的时候,就以此为据,这样使得我们每一个司法人员在司法的时候,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管你是直接的办案权还是办案的指挥权,都要慎重。一旦出了差错,你这个责任也是跑不掉的,应该层层的加以落实。

阳光是司法公正最好的“防腐剂”

[主持人]:上海法官嫖娼案前一段时间3名法官被开除了公职,这一个案子又将法官推到风头浪尖。本来应该是相互制约的关系,现在变成了沆瀣一气。民众大呼必须加强法官队伍作风整顿,法官不廉洁,司法难公正。汤教授觉得是什么导致了如今法官队伍的这般窘境?法官该如何自救?

【汤维建】:要加强对司法职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作为司法人员,你是诉讼公平正义的社会精英,一定意义上讲是法治建设的掌舵者。所以,众望之守规,法治之守信,你献身这个行业,你选择了这个职业,就应该抛弃其他的追求。你不能既在那里希望能够诉讼出公平正义,另外一方面又和社会上的一些人混杂在一起,这样就很难确保你所诉讼的公平正义是纯洁的,你肯定会遭到一些污染。所以,西方国家有一句话,我认为讲得是很好的,源头不能被污染了,源头一污染,整个河流都污染了。源头是什么呢?司法官,司法人员是源头,制度再好,程序再好,责任再严,如果这个人,不得其人,不得其位,在司法当中要确保司法的纯洁性、司法的高尚性、司法的正义性是很难的,所以,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老话是非常对的。

我们现在在这方面相对比较缺失,对于司法官员应该有一个特殊的要求。要对他们的司法职业能力、道德、职业精神、法治信仰、正义的公平的人格进行长期的塑造、训练,不能一进入司法大门以后,就一劳永逸了,通过司法考试,好象就觉得万事大吉了。所以,我们后续教育要紧紧跟上。关键就是职业伦理、职业精神、法治信仰、公正的人格这方面的塑造,我觉得这方面要长期持之以恒抓下去。

另外,现在还应该加强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人员要接受阳光的监督。既然是司法人员,就没有什么好对人民掩掩遮遮的,应该拿出来被大众检阅。包括个人的财产,包括亲属之间的在企业内部的一些关系。司法的整个过程都要公开,司法文书要公开。现在最高法院已经建立了司法文书网站,接受民众的考验,接受历史的考验,接受法治的检验。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相信通过完善我们的阳光司法、司法监督制度,我们司法的公信力、司法的质量、司法的文明程度会大大提高。

社情民意也要经过研判再吸收到司法当中去

[主持人]:现在大凡案件涉嫌特权的干预就特别容易引起公愤。比如“我爸是李刚”。但是随着网络的发展,无处不在的自媒体却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特权”干预的角色。舆论常常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司法公正的过程中,网民到底该如何正确“发声”?“司法公正,不容权力干预,也不容舆论干预”,那么法院和法官在审理和判决案件的过程中到底该如何正确履职呢?

【汤维建】:依法审判过程中,肯定会听到一些社会的舆论、评论、意见,甚至于一些压迫性的力量,所谓的一些社会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觉得一方面我们的司法人员要竖起耳朵倾听这些意见,不能闭目塞听,不能躲在象牙塔里面司法,不管窗外、房外发生什么事情。闭目塞听式的司法,在现代社会是行不通的,也是不能存在的。

另外一方面,也要对这些方方面面的舆论、社会的声音善加辨析,不能为他们所左右。所谓的社情民意。有时候社是矛盾的,是冲突的。不能说法官尊重社情民意就是要采纳某一种意见,不采纳的就是好象触犯民意了,这样一个判断恐怕也不全面。社情民意也要经过一些过滤,也要经过一些研判,也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能够吸收到司法当中去。应该说,使我们的司法真正的和社会的意见、社会发展的步伐、社会的需求紧紧地挂上钩,联系起来,这也是司法生命力所在,也是司法的应有之意。

对于社情民意,应该是持辩证的看法。

最后谈一个意见,对社情民意,网络监督、舆论监督恐怕也要逐渐的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不能像现在有可听可不听这样的现象。社情民意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制,来对它进行收集,进行研判,进行转换,然后还要作出相应的回应,这样才能真正地体现出我们司法为人民这样一些表意。我们的司法不是高高在上的长官意志,不是我们的法官、司法人员单纯的地拍头脑拍出来的,而是和社会上的很多意见都是能够沟通的,能够形成一种内在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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