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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举报人遭泼硫酸 律师建议泄漏举报信息追责

发布日期:2013-07-12  查看次数:1482 来源:  作者:

 
 
    核心提示:这两天,广东惠州举报人遭毒手的微博牵动了无数网友的心。8日上午9时许,惠州民间举报人“惠阳欧伯”(李建新)驾车行至一偏僻处时被人驾车撞停后,3男子向其泼硫酸并用刀砍他,致使他背部大面积烧伤,2根手指被
 

这两天,广东惠州举报人遭毒手的微博牵动了无数网友的心。

8日上午9时许,惠州民间举报人“惠阳欧伯”(李建新)驾车行至一偏僻处时被人驾车撞停后,3男子向其泼硫酸并用刀砍他,致使他背部大面积烧伤,2根手指被砍断,右眼被砍失明。

网友在谴责匪徒暴行的同时,也为举报人的悲惨下场唏嘘不已,有网友感言,别让“举报”成为举报者的墓志铭。

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刘玲认为,一些反腐线索只能依靠群众的举报,这条通道如果不设立安全阀,而一味地要求举报人“舍生取义”,对举报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她呼吁尽快制定出台举报人保护法。

事件回放 一年举报70宗举报人惨遭砍杀

“惠阳欧伯”李建新今年47岁,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人。8日上午9时许,李建新惨遭砍杀,他六岁的儿子在车上看到了全过程。

目前,惠阳区警方正按故意伤害案件全力侦查此案。

欧伯妻子李贵琼认为,李建新遇袭,是因近2年来经常在网上举报一些公共问题遭到报复。其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发帖子95个,其中至少8成是举报惠阳各类问题,其中最多的是村官贪腐,举报范围还涉及学校乱收费、水库污染等。

李建新描述被举报者一般不写出全名,但有描述姓氏及实际职务。

网友“武当山人”称,惠阳欧伯近年来一直坚持举报惠阳地区黑恶势力以及官商勾结事件,得罪了不少人。当然很多人诟病他拿钱发帖,收费骂人等等,但是起码很多次他还是收集了很多资料的,否则早有人告他诽谤罪了。

李建新向南都记者介绍,之所以取名“惠阳欧伯”,就是为了效仿“广州区伯”长期追问举报公共问题,只不过他希望自己举报的事项更多,不仅仅只有“公车私用”一项。

李建新说,并不后悔发帖维权的经历。自去年8月以来,李建新举报的案例约有70宗。他认为,有5宗举报案中的被举报方可能会对自己打击报复。他说,为了中国的反腐事业,愿做第一个献身的人。

律师观点 雇凶伤人者构成共犯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玲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实践中,举报人、证人遭遇报复的案例并不少见,行凶者多以故意伤害罪被处罚。

本案正在侦查过程中,犯罪事实尚未确定,需要等待侦查机关进一步确定,才能知晓凶手伤害李建新的行为是否与网络举报有关。

从媒体报道看,凶手对李建新故意实施伤害行为,造成他身体受重伤,后果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符合法律规定。

不过,其犯罪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构成何种罪名,应当等待审判机关最终确定。

假设凶手系接受他人雇佣而对李实施伤害,雇佣人应作为故意伤害案的共犯一并处罚。

李建新作为刑事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其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等。

刑事附带民事程序,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举报人保护程序缺失

刘玲律师称,《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举报权,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我国《刑法》第308条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54条规定了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可以看做是对举报人保护的刑法条款。

此外,刑诉法对举报人的保护体现在10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尽管上述法律都规定公民享有检举权,但这些规定太笼统、概括,缺乏可操作性。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明确,保护程序缺失、保护范围狭窄,刑罚较轻。不能达到保护举报人的作用。

律师建议泄露举报信息追刑责

此前许多法律人士一直在呼吁应制定一部举报人保护法。

刘玲律师认为,制定一部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要包括三部分:首先要明确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及受理机关的职责义务。健全泄密、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要规定泄露举报信息应规定为刑事犯罪。

第三要完善举报人保护机制。

举报人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联合国和很多国家都把对举报人的保护纳入到证人保护体系内。

刘玲称,在举报人保护立法上可借鉴香港经验。香港法律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报复举报人,属于刑事重罪案件。

出于保护举报人的考虑,香港廉政公署实行“单线联系制度”,只有负责调查该宗案件的调查员才会获准查看投诉内容,其他廉署职员无权查看该宗案件任何机密档案。

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至今,没有一名举报人因为信息外泄而遭报复。

刘玲律师建议,可借鉴香港经验,将泄露举报信息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并严格追究泄密责任。

立法消减“舍生取义”式举报

反腐的第一步是获知反腐的线索,这些线索只能依靠广大群众的举报,建立一条稳妥、安全有保障的举报途径,是反腐工作能否开展的关键。这条通道如果不设立安全阀,而一味地要求举报人“舍生取义”,这对举报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通过法律制度,对举报材料界定为保密材料,对举报材料的受理、审查、回复进行规定,对举报人及其家属的安全保障、采取措施进行规定,从而为举报人提供一条安全、有效的举报途径。

让举报人不为生命、身体、家人安全而焦虑重重,有畅通的途径来反映情况,而不需要采取借助网络,采用隔空打牛,把自己充分暴露的举报方式。

呼吁制定举报人保护法,消减现阶段“舍生取义”的网络举报方式。 记者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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