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男不跟女斗,同村一老汉对邻居妇女爆粗口招来流血之灾。近日,镇雄法院处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双方共担损失。
2013年1月23日早上九时许,被告许定珍帮助邻居吴某等接漏水的水管,被告许定珍一边接水管一边自言自语说自己好心没有好报,站在一边的原告王科忠接过被告许定珍的话,说你就是好心没有好报,才会一个队都烂周(侮辱人的话)了,双方为此就对骂起来,骂着骂着两个就开始撕打起来,在厮打的过程中,两个都摔倒在地,原告王科忠的头部撞在地上,撞出了血。原告受伤后,当日就往镇雄县人民医院医治,经镇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原告的伤为轻微伤。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1667.20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许定珍在帮助邻居接水管的过程中自言自语,原告王科忠接过被告的话语,双方为此发生对骂并相互厮打,在厮打中,双方都摔倒在地,致使原告王科忠头部撞在地上受伤,被告的行为是错误的,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本案中,原告无故接过被告话语,恶言辱骂被告,导致双方发生对骂并相互厮打,原、被告在此纠纷中属于混合过错,双方对损害的后果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提举当庭作证的证人亦证明被告“站起来就朝王科忠跑来”,双方“挽在一起摔倒在地上”,故其称没有打原告的事实不能成立,其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判决由被告许定珍赔偿原告王科忠医疗等各项损失 5907.20元的50%,共计人民币2953.60元。汪子柱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