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的帮助,没有你们的努力,我们的赔偿金不知道哪时才能拿到。”7月1日下午,金城江区河池镇下渡村民韦荣正、覃美珍夫妇到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时,感激地说。
韦健是河池镇某村小学二年级内宿生,系韦荣正、覃美珍之儿子。2004年5月10日下午6时,韦健与本校同年级学生韦军、韦立、韦情四人沿着小路到离校约 500米远的刁江河洗澡。不久,韦健溺水。韦情三人便回学校叫其他同学前去救人。后高年级学生韦奇、韦彪把韦健拖上岸边。接着,该校老师赶到,并请来村医与学校老师对韦健进行人工施救。晚上约8时,将韦健送往九圩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校支付了抢救医疗费、丧葬费4259.5元。
该案人身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韦荣正、覃美珍于同年6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5日作出判决,由河池镇某村小学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韦荣正、覃美珍30366.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90元。
判决生效后,该校未能履行判决,韦荣正、覃美珍于2005年4月1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当时,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该校没有履行给付能力,该案的执行被停搁了下来。2013年6月21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在清理该案件时发现,该小学已被教育部门撤销后停办。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即与该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联系和沟通,执行法官经过近日来的努力。7月1日上午,该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到法院代该校与韦荣正、覃美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日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韦荣正、覃美珍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等共计32056.5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韦荣正、覃美珍放弃逾期利息。该案已履行完毕。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韦汉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