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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在小区停车位丢失,车主能获得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3-06-27  查看次数:1586 来源:中西部法制网  作者:

 
 
    核心提示:高某系某单位职工,为了上班方便,买了一款最新的小轿车并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物业公司为其提供了固定的停车位,半年后的一个早晨,高某去上班时发现车不见了,高某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无果,诉至法院:
 

高某系某单位职工,为了上班方便,买了一款最新的小轿车并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物业公司为其提供了固定的停车位,半年后的一个早晨,高某去上班时发现车不见了,高某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其损失。

 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成立与否,关键就是要看保管物的控制权是否转移,即保管物交付后保管合同方能成立,而本案类似于一种场地租凭使用性质,高某停车后自行锁车,而并没有将车辆的控制权交给物业公司,车辆仍处于高某的控制保管范围之内。因此,高某在小区内停车并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双方保管合同关系的成立。

据此,法院不予支持高某的请求。云南省鲁甸法院孙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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