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尺土地的使用权争议,就用飞腿踢伤邻居耳朵,结果问题未解决还得赔款几千元。近日,镇雄法院处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施暴村民赔偿。
2012年5月24日上午10时许,原、被告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被告在社长家门口用脚踢伤原告的右耳部,原告被他人送到镇雄县人民医院医治。原告的伤经镇雄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耳廓及周围软组织挫伤。原告共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2385.30元。纠纷经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诉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等费共计人民币4855.3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双方理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寻求解决,被告不持冷静态度,致伤原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其医疗等费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法院依法据实对其误工费、护理费按每天人民币5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定210元;原告虽未提供相关车票,但考虑到原告到镇雄县人民医院就医确实要产生交通费用,法院酌情保护其人民币100元的交通费。被告辩解其未踢伤原告,不同意赔偿的理由未能提举相关证据佐证,辩解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据此,判决由被告熊宗凯一次性赔偿原告罗永顺医疗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395.30元。
千金买房,万金买邻,对同村村民施暴确实不该!汪子柱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