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本应是男女双方自愿缔结的,但随着男女比例越来越失调,部分农村地区的男子找媳妇成了一大难题,做父母的只好提前给儿子相亲,相中了就给对方家一笔彩礼,订立下婚约,然而有的人在收了对方彩礼后即失踪,拒不返还财物,妄图占有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2012年农历正月十六日,镇雄县尖山乡农村妇女龚某经人介绍为自己的儿子程某找了个未婚妻廖某,并在两人订婚后送给廖某家礼金12350元,当时这一笔礼金由廖某的父母廖甲及申某收受。缔结婚约后,程某与廖某一同外出打工,期间,廖某的母亲申某电话指使女儿不要与程某见面,于是廖某便在外出不久后玩起了“失踪”。龚某便与廖甲夫妇商量退还礼金,但廖家一直拖延不还,几经协商未果后,龚某及其儿子程某将廖甲夫妇告上了法庭。庭审中,廖甲承认收了龚某礼金12350元,但要求在龚某找出其女儿廖某后才归还彩礼。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依法支持了二原告的诉求,判决由二被告共同返还二原告婚约彩礼人民币12350元。
(作者:镇雄县人民法院 白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