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某儿子在帮某单位安装换新广告牌过程中不幸触电身亡。李某找该单位和电力公司,该单位和电力公司都说没有责任。为给儿子讨个说法,李某到我院咨询,想知道其子在安装换新广告牌过程中导致的不幸触电死亡结果是不是定做单位和电力公司有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法官了解到,李某儿子个人开了一家安装广告牌的公司,承揽了为某单位换新一张广告牌的工作,但定做单位要求必须在原来的地点和原来的固定支架上为其换新该广告牌,而该广告牌所在地点的固定支架正处于某电力公司的10千伏安的高压输电线路下方,该广告牌固定支架最上面距离该高压输电线仅80公分左右,该广告牌支架安装已有一年多时间。在此期间,电力部门也未向该单位提出过如何要求撤除的异议。
法官释法:从李某儿子的死亡来看,其是在安装换新该广告牌过程中不幸触电死亡的,李某儿子和该单位虽然是一个承揽合同关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定做人在承揽合同中一般都是风险转移,但如果定做人指示错误,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单位明知道有危险存在,而要求李某儿子必须在固定的地方为其安装换新广告牌,为此对李某儿子的死亡结果应该承担一定的过程责任;而该电力公司,对该高压输电线负有管理巡查的义务,该公司的广告牌处于其的高压输电线下方一年多,其也未提出要求该公司排除危险的请求,其也是放任危险的存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儿子明知道有危险,为了自身利益,轻信能够避免危险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为此,对于李某儿子触电死亡的后果,应该由该单位、电力公司和李某儿子自身三方来共同承担该死亡的后果。
鲁甸县人民法院 高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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