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获有关部门批准取得产权证书的建筑是合法建筑,受法律保护,借故加以妨碍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当事人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封堵厕所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予以宣判,一审判决由被告钱顺金立即将砌封原告厕所的砖墙予以拆除。
原告昭交集团镇雄分公司的前身为镇雄县汽车站,该站成立于1970年,同年10月15日,该站经镇雄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在南台公社南台大队龙井生产队征用四亩旱地修建油库一座。1993年1月合并昭通汽车运输总站镇雄二车队,镇雄汽车站,镇雄油库成立了“镇雄汽车经贸公司”。1996年10月23日,镇雄县房地产普查发换证办公室向该公司颁发了《镇雄县全民房产所有证》,原告一直使用着该油库的各项设施。2001年,被告钱顺金以原告使用的油库侵占其承包地为由将该厕所门用砖砌封。同年镇雄县公安局南台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未果,被告一直封堵着原告厕所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昭交集团镇雄分公司管理使用着的油库厕所系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并颁发了相关产权证书的合法建筑,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钱顺金无故将原告所有并使用的厕所门砌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使用其合法财产的权利,依法应予停止,并将其砌封的砖予以拆除。原告诉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汪子柱
作者单位:镇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