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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视频称饮料“吃死人”被判刑九个月

发布日期:2017-07-07  查看次数:7461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核心提示:男子发视频称饮料“吃死人”被判刑  法院认为视频中“要死人”等并非口头禅 男子具有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故意  2016年10月,江苏淮安的驾校教练刘春林和两位学员在购买“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后,发现椰
 

        男子发视频称饮料“吃死人”被判刑

  法院认为视频中“要死人”等并非口头禅 男子具有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故意

  2016年10月,江苏淮安的驾校教练刘春林和两位学员在购买“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后,发现椰果咬不动,便捞出椰果撕扯并称“会吃死人”。这一幕被拍成视频后在网络上热传,警方随后将刘春林等人抓获。7月7日,此案在晋江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刘春林、邓一川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男子拍摄饮料“吃死人”视频被抓

  为刘春林等人引来“牢狱之灾”的是一段视频,视频中刘春林光着膀子,从“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的罐头里捞出一个椰果,挤干水分后用双手用力撕扯,并说“大家看看啊,拽都拽不动”,之后作出了“会吃死人的”发言。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8日晚,被告人刘春林、邓一川伙同李静(已作不起诉)在入住的江苏省淮安市一招待所房间休息时,刘春林称其曾看过内容为“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中的椰果是塑胶制成的视频,遂提议录制有关“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产品的视频并上传至驾校学员微信群。

  此后这段时长约1分52秒的视频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其中,该视频被当地两个公众号转载,阅读量分别达到9847人次、6137人次。

  该视频在互联网的散布损害了喜多多公司的商品声誉,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经福建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未检出邻苯二甲酸二甲酯(DMP)等16种塑化剂,所检总砷、铅、苯甲酸等项目均合格。

  2016年10月31日,刘春林在江苏盱眙县马坝镇鹏程驾校被抓获;同年11月19日,邓一川向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马坝镇派出所投案。

  法院称“要死人”等并非口头禅

  被告人刘春林的辩护人提出,视频中的“要死人”、“能吃吗”等都是刘春林的口头禅,这只是对当时食品物理性状的客观评价。

  但判决书中指出,综合录制视频的起因、对话的内容、具体的语境及日常生活经验,可判断刘春林等人在视频中所表达的意思即“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的椰果系塑胶制成,存在质量问题,不能食用,其所使用的“这都能吃的啊”、“要死的”、“害人害己”、“吃死人”等用语,并非仅是被告人刘春林及辩护人所称的口头禅,也远远超出了对食品物理性状的客观评价。

  而基于微信作为即时通讯软件的特性及驾校学员微信群的成员特点、成员人数,也并非亲友关系、私密空间所能涵盖。而且,经相关机构对“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进行检验,并未发现该产品含有塑化剂,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刘春林、邓一川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喜多多公司商品声誉。

  因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判九个月

  此外,刘春林称,录制视频纯属好奇,没有损害喜多多公司商品声誉的故意。

  对此说法,法院经查,刘春林等人在没有进行核实也没有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录制内容直接指向“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中的椰果是塑料制成、不能食用的视频,并将视频上传网络,对于涉案视频会被进一步传播、会对喜多多公司产品造成负面影响理应有所认识。在视频无法撤回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春林等人也没有制止他人转发视频或采取措施防止视频进一步传播。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春林、邓一川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故意,客观上结伙捏造并利用互联网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刘春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春林、邓一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刘春林、邓一川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7月7日下午,刘春林的代理律师邓庆高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宣判后,刘春林当庭表示量刑过重,保留上诉意见。(记者 黄筱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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